走私犯罪中海关监管区域的划分及认定
海关走私律师张严锋:走私犯罪中海关监管区域的划分及认定
海关走私律师张严锋:走私犯罪中海关监管区域的划分及认定
被告人李1、李2为谋取非法利益,共同携带大量在法国购买的化妆品、饰品等货物、物品,从法国巴黎出发乘坐AF116航班于2017年5月9日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到达后,被告人李1电话联系原东方航空地面服务部工作人员严某某,商定由严利用工作便利帮助李1将其行李避开海关检查携带入境。随后,被告人李2将二人携带的六件行李推至14号行李转盘处的厕所附近,由严某某委托其同事将行李推至东方航空公司的遗留行李仓库内;被告人李1则携带随身行李选走海关无申报通道入境,海关旅检关员对其随身行李过X光机查验及开箱检查,从中查获部分化妆品、香水及托运行李票等。同时,海关关员通过排查找到被告人李2,并在东航行李仓库查获涉案六件行李,从中查获大量化妆品、香水等。侦查人员接报后到达现场将被告人李1、李2抓获,查获二人携带入境未申报的护肤品180件、唇彩唇膏558件、粉底47件、香水434件、饰品22件、钱包1个。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涉案货物、物品价值共计390,700元。经机场海关计核,被告人李1、李2偷逃应缴税额180,012.22元。上述货物、物品现均已由海关依法扣押入库。
争议焦点:
李1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中托运部分的行李因案发时严某某尚未开始实施将该部分行李推出监管区的行为,仍在海关监管缓冲区的遗留行李仓库中,且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即海关关员的检查而导致犯罪未得逞,故本案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李2的辩护人除同意李1辩护人的意见外,还补充提出:根据现有证据,本案六件行李的处置存在多种可能性,且所处地点区别于正常申报通道,并非海关监管现场,故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或犯罪预备。
法院认为:
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涉案六件行李并非处于海关监管现场,且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应属于犯罪未遂。经查,涉案六件行李由李1、李2从法国巴黎携带至浦东国际机场,意图通过严某某利用工作便利避开海关检查携带入境。行李已经进入了海关监管区,旅客遗留行李仓库亦在海关监管区内,故被告人属于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应当属于犯罪既遂。
被告人李1、李2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共同携带应缴税额的货物、物品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并通过他人私带部分货物、物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18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海关走私律师张严锋:走私犯罪中海关监管区域的划分及认定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走私犯罪中海关监管区域的划分及认定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海关监管区包括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据此,实践中有种意见认为,海关监管现场即为海关监管区,主要指的是海关查验关口和海关专设的监管货场,只有在海关监管区被查获的才可以认定为走私既遂。
我们认为,该理解存在局限性,也不符合海关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海关有权执法的地域空间并不限于海关监管区,在有权执法的地域行使执法权力时查获走私犯罪,理当理解为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所以,对于监管现场要注意避免作一般意义上的静态的特定场所的理解,而是应当置于监管执法权限的空间范围针对个案作动态的理解。凡是在海关具体行使监管执法权力的现场,均应视为《走私解释》规定的海关监管现场。
整理: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乔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