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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律师办案实务之商品归类(税号)复合肥料如何归类

【发布时间】2025-04-17 17:30:25 【阅读数】

海关法律师办案实务之商品归类(税号)复合肥料如何归类




当事人A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4月1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27票货物,申报品名为“有机肥料”、“肥料原料(土壤调理剂)”土壤调理剂(肥料原料)”等,申报税则号列3101001990,经海关认定,上述货物为含氮磷钾元素的复混肥料,均应归入税则号列 31059010,属于出口法定检验商品,货物价值共计4307288元。当事人在明知该商品属于出口法定检验商品的情况下,多次以故意伪报税则号列的方式逃避商品检验,构成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逃避商检罪。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现依法应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争议焦点:复合肥料如何归类






海关归类律师张严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第三十一章的肥料包括动植物肥料、矿物肥料、化学肥料等通常作天然或人造肥料用的绝大多数产品。其中,品目3101为天然肥,品目3102—3105为人造肥。

    首先,品目31.01的“天然肥”,即有机肥料(农家肥料),包括有机氮肥、合成有机氮肥等,例如,人畜粪尿(包括家禽粪尿)、绿肥、厩肥、堆肥、沤肥和沼气肥等。

    在海关商品归类中,品目31.01包括动植物肥料(即本身可作肥料的产品,如海鸟粪等),不论是否混合或经化学处理;也包括本身不能作肥料的动植物经混合或化学处理而得的肥料(例如,干动物血与骨粉的混合物或用硫酸处理生皮而得的产品)。

    需要注意的是,品目31.01的“动植物肥料”其包装毛重应超过10千克,若不超过10千克,则应归入子目3105.1000项下。例如:“经化学处理的鸡粪”(包装毛重10千克),应归入税号31051000.90。

    随后,我们再来分析下品目3102—3105的“人造肥”。所谓人造肥,即无机肥料(化学肥料),可分为大量元素肥料(N、P、K)、中量元素肥料(Ca、Mg、Na、S)和微量元素肥料(Fe、Mn、Zn、Cu、Mo、B和Cl)。

    大量元素肥料,又可按其养分元素的多寡,分为单元肥料(仅含一种养分元素)和复合肥料(含两种或两种以上养分元素),前者如氮肥、磷肥和钾肥,后者如氮磷、氮钾和磷钾的二元复合肥以及氮磷钾三元复合肥。在海关商品归类中,品目3102—3104为“单一肥(氮肥、磷肥、钾肥)”,品目3105为“复合肥(其他肥料)”。

    品目31.05的“复合肥(其他肥料)”,凡是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营养元素(一般指氮、磷、钾三要素)的化学肥料称复合肥料,含两种营养元素的称二元复合肥料,含三种者称三元复合肥料。根据制造方法的不同,复合肥料又可分为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化合物和用混合方法制得的混合物两种复合肥料。常见的复合肥有:磷酸铵、硝酸钾、磷酸二氢钾、三元复合肥料。我们在平时的归类业务中,遇见此类商品应注意:

     1、品目31.05项下的“其他肥料”仅适用于其基本成分至少含有氮、磷、钾中一种肥料要素的肥料用产品(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除外),例如:天然硝酸钠钾肥(一种硝酸钠和硝酸钾的天然混合物),应归入品目31.05项下;动物或植物肥料与化学或矿物肥料的混合物,应归入品目31.05项下。

    2、凡是制成片状及类似形状或每包毛重不超过10千克的本章各项商品,均应归入子目3105.1000项下。

    综上,当事人商品编码申报不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数公告2023年第187号发布)第九条第二项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39项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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