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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清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24 17:20:40 【阅读数】31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22〕39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2-05-13
【生效日期】2022-05-16
【效力】部分修改
【效力说明】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3号,于2023年7月1日起,附件1中《协调制度》编码0902.30的原产地标准修订为“(1)从茶叶加工。主要制作工序为发酵、揉捻、干燥、调和;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清单的公告)

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公布的202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修订目录,内地已分别与香港、澳门就《〈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港澳CEPA货物贸易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产品名称及编码由2017年版《协调制度》向2022年版转换达成一致。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和第214号附件第三条规定,现将转版后的港澳CEPA货物贸易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见附件1、2)予以公布。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办理港澳CEPA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货物海关申报手续。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证机构按照本公告附件中列明的原产地标准申领、签发港澳CEPA原产地证书。

本公告自2022年5月16日起实施。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7号、2020年第76号和第132号、2021年第42号和第102号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附件附1和第214号附件附1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doc

2.《〈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doc

海关总署

2022年5月13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清单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清单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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