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律师办案实务之商品归类(税号)驱鸟无人机如何归类
2023年11月 24 日,当事人A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驱鸟无人机,申报价格214400美元,申报税号:8806241090,申报数量2架。经查,“驱鸟无人机”为远程控制、起飞 重量超25kg小于150kg、非航拍用(驱鸟用)无人机,续航 时间2小时。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 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附件1,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1小时的,出口时应当向海关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且该货物的税号应归入8806949010。
争议焦点:驱鸟无人机如何归类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驱鸟无人机主要是用来驱散在农田、机场等地区对作物或航班安全构成威胁的鸟群。这些无人机可以采用多种操作方式,不仅仅限于遥控飞行。
①遥控操作:遥控是最常见的操作方式,操作员可以直接控制无人机的飞行路径和行为,以追赶或驱赶鸟群。这种方式对操作员的技能要求较高,但可以实现更精确的控制。
②自主飞行:随着技术的进步,一些驱鸟无人机配备了自动飞行功能,能够在预设的路径上独立飞行。这些无人机通常利用GPS和其他导航技术来规划和调整飞行路线,实现无需人工干预的自主驱鸟。
③智能模式:更先进的驱鸟无人机甚至可以集成人工智能技术,使其能够识别鸟群并自主决定最有效的驱散策略。这种类型的无人机能够在复杂的环境中自适应地调整飞行行为,以达到最佳的驱鸟效果。
总的来说,驱鸟无人机的操作方式多样,从简单的遥控到完全自主智能飞行,各有优缺点。选择哪种类型的无人机主要取决于应用场景的具体需求和操作员的技能水平。
从企业归类看,将其归入子目8806.2项下,仅使用遥控飞行,而根据上文所述,驱鸟无人机可以采用多种操作方式,因此在归类时需要全面的了解商品属性,同时该商品设计两用物项,这就需要能及时关注相关公告。
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一文中指出部分无人机受到管制,未经许可,不得出口。这里的许可是指《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 ,只有取得出口许可证的货物才可以正常出口。(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806100010、8806221011、8806229010、8806231011、8806239010、8806241011、8806249010、8806291011、8806299010、8806921011、8806929010、8806931011、8806939010、8806941011、8806949010、8806990010)。
本案中的驱鸟无人机,为远程控制、起飞重量超25kg小于150kg、非航拍用 (驱鸟用)无人机,续航时间2小时,税号应归入8806949010,故应当根据规定在出口申报时向海关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