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走私犯罪律师辩护实务(五):走私活动中假核销的方式
走私活动中假核销的方式
2010年12月至2012年9月14日间,被告单位A公司在从事加工贸易生产过程中,通过申领加工贸易手册保税进口生产需要的原料美国棉、澳洲棉或巴西棉后,将保税进口棉花与被告单位自行采购的各种棉花(包括A公司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美国棉、澳洲棉、巴西棉,在国内采购的进口美国棉、澳洲棉、巴西棉,国产棉,国内采购的进口印度棉等)混合生产各种型号的出口棉纱。在核销加工贸易手册进口棉花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在明知海关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受被告单位A公司的指使,隐瞒生产原料棉花的实际使用情况,将生产用棉花全部申报为保税棉花,虚报单耗骗取海关核销,致使部分保税棉花脱离海关监管,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185637.37元。
法院认为:
被告单位A公司在加工贸易生产过程中,应当履行相关手续、如实申报核销,而A公司在实际生产、核销过程中未向海关如实申报。相反,在海关前期检查、核查过程中,A公司为隐瞒保税棉花与非保税棉花配棉使用的事实,制作虚假的原料发货单及配棉表,提供虚假的情况说明等,以虚报单耗的方式骗取海关核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系单位犯罪。被告人刘某在明知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下,仍按单位的决定在手册核销时虚报单耗,骗取核销,系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走私活动中假核销的方式:
(一)高报单耗,这是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就可以预谋实施的假核销,即故意将向海关备案的单耗报高,使得部分保税料件脱离了海关监管。
(二)多报少出,这是假核销走私中最常见的手法,即通过伪造的单证将加工贸易制成品的出口数量报高,最终骗取海关核销。
(三)伪报品名或空箱出口,通过伪报品名或空箱出口,虚增出口数量,骗取海关核销。
(四)使用虚假出口报关单,通过伪造、变造海关加工贸易出口报关单,骗取海关核销。
(五)伪报出口贸易性质,是指将原来一般贸易的出口货物,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以骗取海关核销其加工贸易手册。
整理: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乔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