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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号(关于防止霍乱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01 10:50:36 【阅读数】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23〕3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3-01-10
【生效日期】2023-01-10
【效力】失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号(关于防止霍乱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2022年12月16日通报,2022年全球霍乱病例和死亡病例在连续多年下降后出现激增,超过29个国家暴发霍乱疫情或报告了霍乱病例,其中尼日利亚、喀麦隆、马拉维、刚果(金)、肯尼亚、埃塞俄比亚、索马里、海地、叙利亚、黎巴嫩、菲律宾、孟加拉国、阿富汗等国家霍乱持续流行。为防止霍乱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出入境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一、来自上述国家的人员,如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入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卫生检疫人员将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并开展采样检测。

二、来自上述国家且有染疫或染疫嫌疑的航空器、船舶、集装箱、货物,应按规定程序接受卫生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月10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霍乱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霍乱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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