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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损害我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货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25-04-15 8:50:37 【阅读数】

走私损害我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货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走私损害我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货物的行为

如何定性

        2011年11月上旬,被告人李某某代表被告单位某某公司与日本公司取得联系并签订了生产销售74150个印有世界地图的吹气PVC球的《购销合同》。被告人李某某负责该批吹气PVC球的具体跟进及生产工作。双方交易过程中,日本公司方面提醒被告人李某某出口印有世界地图的吹气PVC球需要得到许可,被告人李某某于2011年11月中旬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国家测绘局)提交《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核申请表》向国家测绘局申请审核。在等待审核结果期间,被告单位某某公司于同年12月2日出口了74150个印有世界地图的PVC球。

 

        2011年12月12日,国家测绘局作出《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指出被告单位某某公司送审的世界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要求退回修改后重新报审。被告人李某某收到《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后,要求日本公司修改地图菲林,后日本公司提供了第二批PVC球的地图菲林。被告人李某某在对第二批地图菲林只作简单核对后,在未向国家测绘局申请审核的情况下即行安排生产了17000个与前批吹气PVC球上的地图完全一致的吹气PVC球。2012年5月8日,被告单位某某公司以“吹气PVC球”的名义申报出口15000个吹气PVC球,申报出口总价值人民币103626.60元(根据走私当天汇率计算得出),被海关人员当场查获。另海关人员还在被告单位某某公司仓库内查扣了2000个吹气PVC球。

争议焦点:

        被告单位某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及辩护人提出如下辩解辩护意见:1、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定被告单位某某公司的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的证据不足。2、被告单位某某公司主观上没有走私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逃避海关的监管的行为。被告单位某某公司只是发货单位,且委托有资格的公司报关。综上,被告单位某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法院认为:

        经鉴定,用于生产17000个吹气PVC球的第二批菲林违反我国地图管理法律法规,并存在严重损害我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等问题。该批17000个吹气PVC球,属于禁止出口的货物。

        被告单位某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收到《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后,明知其生产的印有世界地图的吹气PVC球上的地图违反我国地图管理法律法规,存在严重损害我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等严重问题,仍然将该批吹气PVC球向海关申报出口。据此,被告单位某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主观故意。

        本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虽然委托了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报关,如实申报了出口货物的品名和价格,没有偷逃关税的主观故意和行为,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但不影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被告单位某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走私严重损害我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货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根据《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属于我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

        实践中,对于走私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货物、物品的行为,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认识到走私的货物、物品属于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而被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走私货物、物品的重量、数额以及是否使用了特种车辆进行走私等;而走私行为人是否具有偷逃关税的主观故意、是否实施了偷逃关税的实行行为,则在所不问,并不影响认定相关走私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整理: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乔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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