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走私案辩护律师张严锋提示:
为了提高通关速度和海关商品归类的准确性,海关法有关商品归类,规定了一系列的制度措施,包括商品的现场归类、商品的预归类、归类决定和行政裁定等。
复议机关对A海关的归类和A海关归类办公室作出的预归类决定进行审查,认定申请人某公司进口的刀库应当归入税号84663000,与A海关归类办公室作出的预归类决定一致。因此,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海关作出的预归类决定,撤销了A海关对申请人作出的现场归类,并责令A海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海关商品归类是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的重要一环。涉及商品的税率的确定和税款额的计算等海关手续的办理。为了提高通关速度和海关商品归类的准确性,海关法有关商品归类,规定了一系列的制度措施,包括商品的现场归类、商品的预归类、归类决定和行政裁定等。现场归类涉及报关人的归类义务的规定和对海关归类的授权。预归类和归类决定以及针对归类作出的行政裁定的法律依据有《海关法》的规定,海关总署发布的《海关进出口货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与现场归类不同,以上三种归类制度下的归类是具有预先性的归类。都是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由海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但这几种归类制度其适用备件不同,在行政行为的类型上也存在本质的区分,其中预归类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性质,仅对申请人本人发生法律效力,而归类决定和对归类的行政裁定,对所有进出口同类货物适用,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效力。本案当事人在对海关现场归类有异议的情况下,向海关提出预归类,发现海关现场归类和预归类的不符,为此提出行政复议。涉及的现场归类和预归类,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形式,复议机关有权作出撒销或维持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