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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商品归类制度比较

【发布时间】2016-07-13 17:10:33 【阅读数】

上海走私案辩护律师张严锋提示:

海关商品归类制度比较

为了提高通关速度和海关商品归类的准确性,海关法有关商品归规定了一系列的制度措施,包括商品的现场归类、商品的预归类、归类决定和行政定等。


复议机关A海关A海关归类办公室作出决定进行审查,认定申请人公司进口的刀库应当归入税号84663000,与A海关归类办公室作出决定一致。因此,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海关作出的预归类决定,撤销A海关对申请人作出的现场归类,并责令A海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关商品归类是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的重要一环。涉及商品的税率的确定和税款额的计等海关手续的办理。为了提高通关速度和海关商品归类的准确性,海关法有关商品归规定了一系列的制度措施,包括商品的现场归类、商品的预归类、归类决定和行政定等。现场归类涉及报关人的归类义务的规定和对海关归类的授权。预归类和归类决以及针对归类作出的行政裁定的法律依据有《海关法》的规定,海关总署发布的海关进出口货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与现场归类不同,以上三种归类制度下的归类具有预先性的归类。都是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由海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但这几种归制度其适用备件不同,在行政行为的类型上也存在本质的区分,其中预归类属于具体政行为性质,仅对申请人本人发生法律效力,而归类决定和对归类的行政裁定,对所进出口同类货物适用,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效力本案当事人在对海关现场归类有异议情况下,向海关提出预归类,发现海关现场归类和预归类的不符,为此提出行政复涉及的现场归类和预归类,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形式,复议机关有权作出撒销或维的决定





(整理者: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马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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