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朱小姐
电话:1813xxxx800
邮箱:choo****yuan@126.com
内容:我司是代理报关企业同时也是保税仓储企业,海关在查验货物时发现客户发给我保税仓储企业(收货人)的货柜里夹藏大量其他未申报货物,但我司并不知情,客户提供的发票、装箱单和提单显示的数据一致,请问我们会面临行政处罚吗?如果有,处罚依据是什么,处罚金额会是怎样一个幅度?如能赐复,不胜感激!
留言时间:2017-03-13 20:02:53
留言IP:218.14.157.58
朱小姐:
关于你咨询的问题,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张严锋海关法律事务团队现答复如下, 关于你提到的问题涉及三个问题:
1、按您所述,货柜中存在夹藏大量其他未申报货物问题,贵司存在“申报不实”问题,具体是承担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主要看贵司是否明知存在夹藏行为。
2、如果明知,且偷逃税额20万(公司)以上,可能构成走私犯罪或走私行为。
3、如果不明知可能“因申报不实”构成行政处罚。现因你提供咨询信息暂定为仅构成行政处罚。
具体理由如下:
贵司作为报关企业是为客户提供专门化报关纳税服务的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手续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由熟悉法律、税务、外贸、商品知识并精通海关法律法规及海关业务制度的专业人员办理。我国现行《海关法》对于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制度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明确了报关企业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根据《海关法》第十条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如果报关企业对委托其报关的收发货人所提供的进出口货物情况的真实性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进出口货物数量、规格等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海关可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如果收发货人未按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事项的真实情况导致报关企业申报内容与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不符的,海关可根据申报不实行为所造成的不同危害后果,对收发货人给予不同处罚标准和幅度的行政处罚,同时没收违法所得。例如,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希望以上回复,可以对您有帮助。
峰京海关、进出口法律事务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