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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香港贸易公司向国内个人签订买卖合同,而转款收受到限制,这属于贸易公司违约吗

【发布时间】2016-12-09 13:27:43 【阅读数】

咨询者姓名:刘X军

 

电话:1366XXX1201

邮箱:www.93XXX1815@qq.com

 

内容:香港贸易公司向国内个人签订买卖合同,而转款收受到限制,这属于贸易公司违约吗


刘X军先生:

关于你咨询的问题,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张严锋海关法律事务团队现答复如下:

1、香港贸易公司与国内个人签订买卖合同,如果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外贸易法》明确规定,有进出口权的进出口企业可以为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代理业务,这就明确了个人也可以从事进出口业务。

2、关于外贸的付款方式:由于你没有明确说明,比如D/P,D/A,LC远期,或者即期的LC,还是前TT,后TT等,因此我无法给予你正确意见

3、付款违约问题要结合第2条.进行具体分析

4、在外汇收付上个人外贸经营者就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或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手续,并按相应规定在进口到货后或出口收汇后办理核销。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比照境内机构贸易外汇管理的框架和原则,规范了个人从事货物贸易的外汇收付行为。 在开立对外贸易结算账户时,个人外贸经营者经外汇局批准,可按实际经营需要开立对外贸易结算账户,用于货物贸易进出口项下的收付汇,账户限额按货物贸易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该账户为现汇账户,不得存入和提取外币现钞,可与个人外贸经营者的外币储蓄现汇账户相互划转外汇资金,并可向该个人外贸经营者的外币储蓄现钞账户划转外汇资金,但外币储蓄现钞账户不得向结算账户内划转资金。个人外贸经营者办理对外付汇,既可以直接到银行用人民币购买外汇对外支付,也可通过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办理对外支付;货物贸易出口所得的外汇收入,可以直接卖给银行,办理结汇,也可以存入结算账户后结汇,或者经结算账户划转至个人外币储蓄现汇账户后结汇。 同时,个人外贸经营者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等事项都有了明确的规范。至于技术进出口和服务贸易项下的外汇收付业务,个人外贸经营者可以按照境内机构非贸易项下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希望以上回复,可以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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