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张严锋海关律师团队提示: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缴税额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缴税额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第6条将“未经处理”解释为“行政处罚处理”,后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废止,该规定第十八条将“未经处理”认定为“未经行政和刑事处理”。
(整理者: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徐奔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