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上海海关律师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服务电话:400-821-3848

受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即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16-05-06 14:18:26 【阅读数】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张严锋海关律师团队提示:

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自此,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的行为将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整理者: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徐奔未)

如需咨询海关法律问题,请填写下方表单,我们将在24小时内书面回复至您邮箱。

沪ICP备11024743号-5 昕搜营销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038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