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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走私中计核犯罪分子偷逃的税款是否只包括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0-12-29 14:00:52 【阅读数】

2018年以来,被告人常某民、李某、常某辉一家商议在瑞丽销售走私柴油,购买了车牌号为云A×××××和云N×××××二辆车,并进行改装,拆下后排座椅、加装塑料储油罐,加固车身载重钢板,用于拉运走私柴油。后在瑞丽市瑞宏路宏达物流停车场内租用了两间仓库,购买了储油罐、加油机等加油设备,印发名片进行宣传,私设加油点进行销售。由常某民、常某辉负责从缅甸将柴油走私入境,被告人李某负责走私柴油销售和账目管理。为防止走私柴油过程中被执法部门查缉,常某民、李某或单独或共同实施探路。在从事走私柴油过程中,先后多次被多部门查获,受过行政处罚。

2018年10月1日凌晨,瑞丽海关缉私分局在瑞丽市瑞宏路宏达停车场抓获被告人常某民、李某、常某辉、冯某及驾驶员王某(已释放)。当场从车牌为云A×××××、云N×××××、云M×××××三辆车内共查获走私柴油为6075升,经核定偷逃税款13137.13元。经对账本进行统计,已销售柴油为2304554.73升,偷逃税款4983562.78元人民币。共计偷逃税款4996699.91元人民币。车牌号为云A×××××面包车登记在常某辉名下,云N×××××金杯车登记在常某民名下,均用于拉运走私柴油使用。

同时查明,2018年9月起,被告人冯某受雇于被告人常某民、李某,在仓库打杂并帮助给大货车加油,共帮助常某民、李某出售走私柴油282014.84升,偷逃税款609852.64元。

被告人崔某从2018年5月30日至9月25日,雇佣驾驶员驾驶其车牌为云M×××××、云M×××××加装过油箱的大货车,向李某一家共计购买走私柴油143876升,拉运至保山市隆阳区,经核定偷逃税款311129.5元人民币。后崔某在保山隆阳区被抓获。

争议焦点:

原审被告人常某民上诉称,案发前瑞丽当地走私盛行,没有人管,其未认识到走私柴油的违法性;其让李某作的是假账本,是为吸引客户眼球,其涉案柴油的数量不可能有哪么多,能证明的只有40多万升,办案机关曾让李某更改过账本;其货源90%以上是在停车场内向走私人员收购,其最多只是偷逃增值税;李某受其指使和受意,不应认定为主犯;其在讯问中受到办案人员的威胁和诱导,才在相关文书上签字;其归案后认罪悔罪,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改判。

原审被告人李某上诉称,其受老乡诈骗参与走私柴油,这是其犯罪的重要原因;其受侦查人员诱供,作出了不真实的表述,三本账本所记载的数据大部分是虚假和伪造的,是其为营造生意火爆的假象而制作的“营销账本”,该账本的大部分记录未能与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一一对应;其走私柴油每升仅获利5分钱左右,不认可海关核定的偷逃税款数额;其基本供述了走私柴油的事实,对账本真实性的辩解不应影响其成立坦白;其犯罪时间较短、获利较少,社会危害性小,且系初犯、从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对其从轻改判。

原审被告人常某辉上诉称,其无犯罪的主观意识,对于父母经营情况不知情,不应对全部涉案金额承担刑事责任,其曾因走私受过行政处罚,但不能因此否认其为初犯,其犯罪时间较短、没有获利、社会危害性小,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改判。

法院认为:

关于上诉人常某民、李某所提,李某所作的账本是假账本,是为吸引客户,该账本的大部分记录未能与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一一对应,原判认定的走私柴油数量远超过实际数量,二人在账本统计上签字系受到诱供的上诉理由。经审查:本案涉及的三个账本均系从李某处扣押,侦查机关对账本向常某民、李某进行过认真的核对、校正,二人均认可记载内容及海关根据账本作出的统计,并签名、捺印予以确认,上述核对、校正过程均有全程录音录像证实,无证据证实二人在账目认定过程中受到诱导或逼供,二人关于账本作假系为吸引客户的辩解不合常理;李某、原审被告人常某辉、崔某及证人张某均证实在销售走私柴油中部分使用现金交易,账本记录未与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一一对应亦合理;同时,根据相关法规,没有查获成品油的,可以结合其他在案证据综合认定走私成品油的种类和数量。故本院对常某民、李某关于走私柴油数量与实际不符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对海关核定的涉案走私柴油数量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常某民、李某所提,走私柴油货源90%以上是在停车场内向走私人员收购,最多只是逃脱增值税,走私柴油每升仅获利5分钱左右,不认可海关核定偷逃税款数额的上诉理由。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直接向走私人购买走私的成品油,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常某民、李某向走私人员收购走私柴油的行为亦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法律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罪中规定的“应缴税额”,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而不只是增值税,本案中海关按照成品油的普通税率核定偷逃应缴税额符合相关规定。故本院对海关核定的偷逃应缴税款数额予以确认,对相关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常某民、李某所提,二人走私柴油系受老乡诈骗,案发前瑞丽当地走私盛行,对走私行为无违法性认识的上诉理由。经审查,受他人引诱实施犯罪行为非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或酌定处罚情节;二人为了获利不法利益,采取非法出入境等手段将缅甸柴油走私到国内并销售,且上诉人常某辉、常某民因走私柴油多次受到过行政处罚,应明知走私行为的违法性。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常某民、李某所提,李某应认定为从犯,二人认罪悔罪,请求二审从轻改判的上诉理由。经审查,李某在走私中,不仅负责联系货主、支付/收取货款、记账,还参与走私柴油运输,其在本案中作用突出,不应认定为从犯;李某在案发后,实施了串供行为,认罪态度差,常某民、李某未如实供述走私柴油数量这一主要犯罪事实,且本案涉案柴油数量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原判对二人的量刑并无不当。故本院对从轻改判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常某辉所提,其对于父母经营情况不知情,不应对全部涉案金额承担刑事责任,其曾因走私受过行政处罚,但不能因此否认其为初犯,其犯罪时间较短、没有获利、社会危害性小,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改判的上诉理由。经审查:常某辉曾因走私柴油在一年内多次受过行政处罚,不能认定为初犯;常某辉与与常某民、李某事先通谋走私柴油并负责运输,应当按照走私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原判已结合在案相关证据,根据常某辉参与走私的涉案金额、次数或者在走私活动中的地位、作用等情节,认定其为从犯,予以减轻处罚。故本院对常某辉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上诉人常某民、李某、常某辉从缅甸走私柴油入境内或向走私人员收购走私柴油销售获利,冯某明知是走私柴油而帮助销售,原审被告人崔某直接向走私人员购买走私柴油,上述人员的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常某民、李某起主要作用,为主犯;常某辉、冯某起辅助、从属作用,系从犯。

张严锋走私案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间接走私中计核犯罪分子偷逃的税款是否只包括增值税

间接走私是指违反海关法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行为,以及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行为。

换言之,间接走私和普通走私不同,间接走私往往不涉及货物从境外到境内的过程,一般都是直接从走私犯罪分子手中购买已经入境的走私货物,如柴油、白砂糖等。由此引申出的问题是,在计核走私犯罪分子偷逃的应缴税款时是否仅包含国内的增值税?

根据《走私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由上可知,应缴税额往往由进口关税、国内增值税及消费税构成。间接走私中,在计核犯罪嫌疑人偷逃的应缴税款时,不仅包括国内的增值税,还要计核货物偷逃的进口关税。虽然间接走私往往不涉及货物走私入境的环节,但其实质上仍偷逃了国家的关税,因此只要系争货物的关税不是0%的情况下,应将关税计入其中。

整理: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乔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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