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牟利、传播是否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中的“牟利、传播”
2006年8月7日,阿XX.桑巴(GAYEAMADOUSAMBA)和阿XX.乌杜(SYABDOULHOUDOU)在广州白云机场准备搭乘当晚ET607航班前往加蓬共和国。被告人加某遂将其购买并已装入两个行李箱的1471张光盘交给阿XX.桑巴和阿XX.乌杜为其带回加蓬,以便在加蓬出售牟利。
阿XX.桑巴和阿XX.乌杜将该行李箱托运后,未向海关申报并走无申报通道出境时,海关关员对其托运的行李进行检查,从该两个行李箱内共查获光盘1471张。经鉴定,其中1426张光盘属于淫秽物品。
争议焦点:
被告人加某的辩护人提出:加某委托他人携带淫秽光盘出境的目的是为了在国外牟利,根据我国刑法地域管辖的原则,对被告人加某准备在国外出售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存在疑问,而且该行为不会对我国社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不应适用我国刑法来进行调整。
法院认为:
被告人加某无视我国法律,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牟利为目的,委托他人携带淫秽光盘出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在国外牟利、传播是否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中的“牟利、传播”
走私人于我国境内产生牟利意图,并在我国境内购买淫秽光盘准备用于在国外销售牟利,之后委托他人走私出境,该行为显然发生在我国境内,侵犯的是我国的法律,根据我国刑法地域管辖的原则,我国刑法对该行为具有管辖权。该罪名对在何处牟利或传播淫秽物品没作限制,只要是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而非用于个人观赏或者收藏的目的即可。
综上所述,在国外牟利、传播依然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中的“牟利、传播”,仍可能会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整理: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乔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