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他人许可证进口废物是否构成走私废物罪
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瞿某以其个人名义与外商签订合同并支付货款,借用其他单位的废物进口许可证,从韩国进口废塑料纤维2批次,并在国内销售。具体如下:
2016年6月,被告人瞿某以支付包干费的形式,通过上海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进口操作员朱某某另案处理借用阜阳A公司的许可证,从韩国进口合成纤维废料19吨,并指定运输至江苏省江阴市后,分批在国内销售。
2017年3月,被告人瞿某以支付包干费的形式,通过被告人刘某、张某借用上海B公司的许可证,从韩国进口废塑料48.32吨运送至B公司仓库后由瞿某收货,并在国内销售。
2017年12月13日,上海海关缉私局接线索后派员至江苏省江阴市找到被告人瞿某进行调查。瞿某随同侦查人员至上海海关缉私局接受调查,并在询问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同月14日,经上海海关缉私局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某、张某先后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瞿某向上海海关缉私局缴纳暂扣款18万元。
争议焦点:
利用他人许可证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行为该如何定罪
法院认为:
被告人瞿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借用他人许可证的方式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数量达67.32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刘某、张某在明知被告人瞿某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瞿某借用他人许可证并代理报关,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达48.32吨,情节严重,其行为亦均已构成走私废物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起诉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利用他人许可证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是否构成走私废物罪
国家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制度。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且依法取得许可证,有特定的额度和使用范围,不得非法转让、改变报关口岸。
如果行为人冒用他人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并冒用其他企业的名义向海关申报进口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类的废物,向海关虚报事实,隐瞒真相,属于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符合走私废物罪的构成特征。
综上所述,行为人利用他人许可证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也属于逃避海关的监管,应构成走私废物罪。
整理: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乔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