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假报出口为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的定罪量刑
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假报出口为手段,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其控制的A塑胶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陈某某通过魏某向外贸公司购买美金,通过杨某向B石化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C报关公司的刘某购买虚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经查,陈某某利用A塑胶公司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金额为2869940.79元。2019年6月,A塑胶公司补缴增值税额803335.25元。
2023年11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J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投案。
争议焦点:以假报出口为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的定罪量刑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一、相关条文
1.《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一)使用虚开、非法购买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二)将未负税或者免税的出口业务申报为已税的出口业务的;
(三)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的;
(四)虽有出口,但虚构应退税出口业务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虚增出口退税额申报出口退税的;
(五)伪造、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等非法手段取得出口报关单、运输单据等出口业务相关单据、凭证,虚构出口事实申报出口退税的;
(六)在货物出口后,又转入境内或者将境外同种货物转入境内循环进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的;
(七)虚报出口产品的功能、用途等,将不享受退税政策的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的;
(八)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3.《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争议焦点解析
1.定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要件为: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体。另外,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且单位主要是指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
(2)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如果企业因疏忽大意而造成计算错误导致多申请退税款,就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应当作为一般的违法行为由税务部门处理,而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3)犯罪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国家财产权。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以假报出口为手段,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其控制的A塑胶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陈某某通过魏某向外贸公司购买美金,通过杨某向B石化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C报关公司的刘某购买虚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陈某某的一系列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因此应当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2.量刑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利用A塑胶公司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金额为2869940.79元。属于《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五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假报出口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又因其主动投案,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供述,是自首,且违法所得已被追缴,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减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