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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民互市走私案件中,只负责传达消息的人是否能构成从犯

【发布时间】2025-09-05 17:01:13 【阅读数】

边民互市走私案件中,只负责传达消息的人是否能构成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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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黄某称接受阮某的雇请,与邓某2(已判决)共谋将境外的冻海产品通过A互市点假借边民互市贸易方式进口到国内。黄某负责将冻海产品的相关信息、国内接货车辆信息发送给邓某2,并协助Y国供货人向邓某2支付走私费用。邓某2雇请邓某1、朱某2(均已判决)等人联系运输车辆、接收搬运货物、组织边民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
        经查实,2016年11月30日至2017年12月12日,黄某通过上述方式走私入境的货物共102柜,合计1554.72吨。偷逃应缴税额为人民币830.582万元。黄某为此获利20400元。
        2023年2月2日,黄某主动向海关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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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焦点:边民互市走私案件中,只负责传达消息的人是否能构成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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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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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民互市贸易的相关概念和规定
        首先,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二十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第二,关于主体,只能是我国边民或对方国家边民,不能是我国或对方国家的企业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只能边民自己交易,不能将额度出租、出借、转让。
        第三,关于地点,通常设在陆路、界河边境线附近,且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内。
        第四,关于免税货物的范围,边民可通过边民互市贸易方式进口《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以外的商品。实施限量管理的进口商品,免税数量还不得超出《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规定,且其价值不得超过限值。
        第五,关于免税额度,边民通过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8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边境互市贸易走私案件中,传达消息的人构成主犯还是从犯?
        在大多数涉及边民互市走私的案件中,国内货主与协助通关的团伙之间存在合作,共同参与走私活动。在法律实践中,检察官、法官和辩护律师经常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是如何确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与从犯。不同个体在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差异,直接影响了这一认定。
        通常情况下,通关团伙会辩解称自己并不是货物进口的纳税人,也不是逃避税款的直接受益方,他们的行为仅限于帮助国内货主完成通关申报,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因而应被视为从犯。相反,国内货主则声称自己并没有亲自执行虚假报关的行为,仅仅是支付了所谓的“包税”费用,并允许通关团伙自行选择报关方式,因此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处于被动地位,同样应被视为从犯。
        在本案例中,被告黄某违反了海关相关规定,与他人合谋利用边民互市贸易渠道非法进口普通货物,逃避了巨额应缴税款,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罪。
        一般而言,在共同犯罪中,主犯是指那些在犯罪活动中起到组织和决策作用的人。而在本案例中,实际上是阮某团伙主导并主要执行了走私行为,黄某并未在其中担任指挥或决策的角色。尽管黄某联系了邓某2,并负责信息传递和资金转移等事务,但他并非货物的所有者,也没有决定走私的数量或方式,他的行为主要是作为中介起到辅助作用,因此应该被认定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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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严锋 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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