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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甜橙油的犯罪认定以及处罚

【发布时间】2025-09-05 16:55:21 【阅读数】

走私甜橙油的犯罪认定以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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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至2021年7月,被告单位A公司在进口甜橙油的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H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甜橙油和D-柠檬烯系不同货物,仍决定将甜橙油以D-柠檬烯名义向海关申报。被告人姚某作为商务经理,明知货物实际品名,仍按照该司法定代表人的要求,联系外商修改报关单证的商品名称,以伪报品名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甜橙油。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计核,被告单位A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走私甜橙油共计24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987,033.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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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焦点:走私甜橙油的犯罪认定以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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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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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条文
1.《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2.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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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所列,进口甜橙油(税则号列  3301120000)的最惠国税率为 20%,普通税率为80%,暂定进口税率10%,进口增值税为13%。本案中,A公司在进口甜橙油的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H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甜橙油和D-柠檬烯系不同货物,仍决定将甜橙油以D-柠檬烯名义向海关申报。A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走私甜橙油共计24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987,033.57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姚某作为被告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该公司伪报品名进口货物,仍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指使,联系外商修改单证品名,并向海关申报,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姚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单位A公司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预缴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告单位退赔违法所得、预缴罚金,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需要注意的是,柠檬、甜橙、葡萄柚、红橘等柑橘属植物的叶、花和果实都可用于提取精油,但只有从果皮中提取的精油才能被称作柑橘属果实的精油。其中,橙油归入税则号列3301.1200,柠檬油归入税则号列3301.1300,白柠檬油(酸橙油)归入税则号列3301.1910。此外,子目3301.12所称“橙”,不包括橘(含蜜橘及莎摩橘)、克莱芒柑、威尔金斯柑橘及类似的杂交柑橘。圆柚油、葡萄柚油、澳洲冷榨橘皮油、柚子油、大红桔果皮油、佛手柑油等为柑橘属果实的精油,归入税则号列3301.1990。柑桔属果实的精油脱萜的萜烯副产品,类似本案中的“D-柠檬烯”,则需归入税则号列3301.9020。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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