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硅铁为何被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
进出口的货物罪
2017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吉某在明知朱某某(另案处理)没有硅铁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仍为其代理出口硅铁至韩国的业务。期间,被告人吉某通过互联网向其他公司购买了碳化硅的出口许可证,并自行制作虚假报关单证,将实际货物硅铁伪报品名为碳化硅向海关申报出口。
2017年11月27日,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对被告人吉某以碳化硅为品名申报出口的1票货物(4个集装箱)进行开箱查验,从中查获袋装黑灰色粉末及银灰色块状货物共计88吨。经上海海关化验中心化验和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认定,上述货物均为硅铁,商品编码为XXXXXXXX,遂案发。同月30日,被告人吉某在接受上海外高桥港区缉私分局侦查人员的调查及此后的讯问中,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争议焦点:
本案中,被告人吉某出口硅铁的行为为何被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法院认为:
根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货物出口许可证制度。国家对限制出口的货物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被告人吉某违反海关法规及国家相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没有出口许可证,仍为他人代理出口业务,并通过购买许可证、伪报品名的方式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硅铁88吨,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
张严锋走私案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在国内办理硅铁出口手续的一些注意事项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1号《对部分钢材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公告,一、从2007年5月20日起,对部分钢材产品出口按照《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凡出口本公告附件所列钢材的企业按照《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四、本公告所列钢材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按《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所列钢材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许可证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另根据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4年第62号(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公告,二、对海关商品编码7202210010(硅铁,含硅量大于55%,小于 90%)、7202290010(硅铁,含硅量大于等于 30%且不超过55%)项下的商品,新增实施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
本案中,被告人出口的硅铁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受国家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因此出口硅铁需要向有关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方可申报出口,且出口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或购买他人许可证,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将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
整理: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乔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