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单位走私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20年3月,被告人项某与他人合谋,欲将Y国速溶咖啡从A互市区走私入境。后项某找到B公司员工罗某寻求合作,罗某向B公司老板彭某汇报,得到同意代理的答复,双方商定:项某负责联系申报公司、接收转发货物信息、联系运输车辆、收转货款费用等,罗某收到项某的货物信息后,再转发至B公司的微信工作群,并联系凭祥市C合作社、D合作社和E合作社的申报代表,通过合作社以边民互市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
2020年4月,彭某因涉嫌其他案件犯罪被刑事拘留后,由被告人丘某接手管理B公司,继续按上述模式帮助项某代理货物通过互市进口事宜,丘某负责支付相关费用及罗某等人员工资。
争议焦点:如何认定单位走私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一、争议焦点分析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当中,需要重点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单位一把手不是当然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认定仍需以犯罪故意和行为根据,这是原则前提。刑法强调“直接负责”,其用意即在于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单位第一负责人(如董事长、总经理)只是知道或者默认或者纵容,能否据此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我们认为,鉴于职权分工关系,不可能要求主要负责人对单位事务面面俱到,故通常只要其具有主观明知,即可认定其负有责任。例如某公司涉嫌走私,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负有对本公司的经营方式进行审查、决策的责任。但其在知道公司业务部门从事倒卖特区自用物资的活动后,在长时间内都没有对这种经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认真判断并明确制止,反而认为这是打擦边球,予以默许、纵容,从而造成该公司走私大额税款的严重后果。这种默许、纵容,实质上也是一种决策行为,故该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该标准不宜绝对化,对于走私所涉业务有着明确的专责分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通常并不过问,走私犯罪由专责管理人员决定并组织实施且走私规模不大的,则应以追究该专责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为主,单位第一负责人即便知道,一般也不宜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据此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限于一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类似于共同犯罪中的组织犯,是否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单位犯罪中所居地位和所起作用的方式。凡是基于一定地位、身份起着决策、组织、指挥作用的均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此,《走私意见》第18条第3款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单位人员在单位走私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确定为一人或者数人。”单位管理架构通常会有层层隶属关系,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有一定的相对性,但互相之间并不排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非仅限于一人。
本案中,B公司老板彭某因刑事案件被刑事拘留后,丘某接手了B公司的管理运作,按先前模式帮助项某代理货物通过互市进口事宜,其起着决策、组织、指挥作用,因此应当认定丘某为B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