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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假币罪中“假币”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6-08-23 16:29:04 【阅读数】

上海走私案辩护律师张严锋提示:

走私假币罪侵犯的客体国家对外贸易中对假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走私假币罪的客观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督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庄某某走私假币罪刑事裁定书中认为:

被告人庄 某某纠集他人从台湾省高雄市驾船偷运伪造的人民币到大陆海域交给大陆走私分子的行为构成走私假币罪,走私假币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既是纠集、承运 者,也是指挥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二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 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粤高法刑经终字第317号维持一审以走私假币罪判处被告人庄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走私假币罪的犯罪对象限于假币。所谓假币,是伪造的货币的简称,是指仿照真实货币的图案、色彩、式样等,采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的假的货币。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被伪造的货币包括可以在国内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境外货币,也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但不包括古钱币、银元。




(整理者: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马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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