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上海海关律师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服务电话:400-821-3848

走私毒品罪行为方式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6-08-22 16:31:49 【阅读数】

上海走私案辩护律师张严锋提示:

走私毒品罪行为方式有哪些

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携带入境,毒品可卡因数量21,617.82克,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主观上明知其所携带入境物品的非法性,客观上为了获取好处不计后果实施了走私毒品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走私毒品罪。现有证据表明,刘某某系受“爱纳斯”雇佣和指使走私毒品,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刘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其对毒品的主观明知程度较低,本案毒品被当场查获,未流入社会,危害性较小等,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保障国家对毒品的严格管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623日起至2030622日止)

二、查获的毒品及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走私毒品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当属于走私毒品的行为:

(1)从境外购买毒品后非法入境,或者与境外贩毒分子相勾结,将毒品偷运入境;

(2)将非法入境的毒品偷运出境,或者把在境内购买的毒品偷运出境;

(3)为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和集团购买、运输毒品,或者在边境地区与境外走私毒品分子相勾结,买卖、运输毒品;

(4)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货款、资金、实物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藏匿以及其他方便;

(5)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在内地直接向走私毒品分子购买毒品;

(6)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或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毒品犯罪分子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并偷运出境的。





(整理者: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马海峰)











如需咨询海关法律问题,请填写下方表单,我们将在24小时内书面回复至您邮箱。

沪ICP备11024743号-5 昕搜营销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038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