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上海海关律师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服务电话:400-821-3848

海关走私案件研究:走私来自疫区的动物会涉嫌构成什么罪行?

【发布时间】2025-06-06 17:44:32 【阅读数】

海关走私案件研究:走私来自疫区的动物会涉嫌构成什么罪行?

走私来自疫区的动物会涉嫌构成什么罪?
幻灯片1.png


         2022年12月,被告人李某与在甲国A山帮其放水牛的角某商议从甲国走私部分水牛到中国出售,由角某从甲国A山边境将水牛赶至Y县Z乡某山林内。2023年1月1日,被告人李某到Y县Z乡某山林找到其中4头水牛并赶至T市H镇某江边树林内藏匿。同年1月3日,被告人李某雇请段某驾驶N小卡车到H镇某江边沙场帮其运输走私水牛,被告人李某驾驶车辆朝前探路,段某拉牛在后行驶,段某驾车行驶至某某村委会路口时被H镇边境派出所民警查获。经T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查获的4头活体水牛价格为人民币57180元。

幻灯片3.png

      争议焦点:走私来自疫区的动物会涉嫌构成什么罪行?

幻灯片4.png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一、相关条文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国家禁止“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上述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国(境)外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并可能传入中国时,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公布禁止从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据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上述法律制定并公布有关禁止疫区动物进境的规定。
         二、争议焦点分析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由于甲国已经被正式认定为疫病区域,任何未经许可从该国输入的活体水牛均属于国家严格禁止进口的动物类别之一,即偶蹄类动物。鉴于此情况,李某的行为明显触犯了法律关于禁止进出口特定商品的规定,法院对其作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合理的。
        进一步探讨,若涉及的商品虽源于官方发布的疫区,但在后续的检验过程中并未检出疾病迹象,那么这些商品是否仍应被视为禁止进口的对象呢?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即使没有检测到疫情,出于预防性保护的目的,这类商品依然应当按照禁止进口商品处理。例如,在本案件中,尽管这批水牛在经过T市发展和改革局的估价并成功拍卖后,没有证据表明它们携带了疫病,但从法律执行的角度考虑,出于维护我国畜牧业的整体安全和公共卫生健康的考量,它们依然应当被视作禁止进口的商品。
        再者,假设某一类动物或其产品来自于一个被列为疫区的国家,但我国现行法律仅明确规定禁止从该疫区进口其他特定类型的动物或其产品,此时是否可以简单地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将这些未被特别提及的动物或产品也归入禁止进口的范畴呢?对此,我们的观点是,不能简单地将这些商品直接认定为禁止进口的商品。这是因为,《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较为宽泛,如果仅依赖这一条款来判断并定性为禁止进口的商品,并据此定罪,有待商榷。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商量



如需咨询海关法律问题,请填写下方表单,我们将在24小时内书面回复至您邮箱。

沪ICP备11024743号-5 昕搜营销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038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