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代购案件中为代购人员购买船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020年11月,时某与黄某(另案处理)结识,黄某得知时某在招募代购人员进行套代购活动,便提出为时某提供A市籍代购人员,时某同意后二人确定合作模式,时某负责在海南岛内购货事宜,黄某负责在A市联系货主和招募代购人员。期间,黄某将被告人张某推荐给时某,张某根据时某的安排为代购人员订购船票。
2020年11月17日至2021年2月1日期间,黄某联系的货主王某(另案处理)将货款转给黄某,黄某把货款转给时某,或者由王某直接将货款转给时某,时某根据黄某提供的代购人员信息通过自己或者安排张某、黄某为代购人员订购离岛船票,由时某或者黄某带代购人员去免税店或者由时某在免税店网上购物商城利用代购人员身份信息、离岛信息完成套购。套购完毕后,黄某组织代购人员提货并乘船至A市B港后将免税商品交给王某,或者由黄某在A市市通过快递将免税商品邮寄给时某联系的客户。
争议焦点:套代购案件中为代购人员购买船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一、相关条文
1、《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2、《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第六条规定,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3、《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第七条规定,对违反本公告规定倒卖、代购、走私免税商品的个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商品;对于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争议焦点分析
被告人张某提出:张某只是按照时某的安排帮助代购船票,对其他具体如何走私牟利的方案和具体实施方式一概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商量研究,更没有要借此牟利的主观故意,无罪过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张某明知时某等人实施走私犯罪,而参与其中,无论其是为了获得无偿居住的好处还是其他利益,均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是指,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虽然不是直接实行犯罪行为的人,但是通过提供帮助、支持或者其他形式的协助,使得犯罪得以完成的人。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帮助犯通常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主观方面:帮助犯必须具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犯罪,仍然选择为其提供帮助。2.客观方面:帮助犯在犯罪过程中实施了具体的帮助行为,这些行为对于犯罪的成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帮助行为可以是多种形式,比如提供作案工具、交通工具、信息情报、资金等。3.因果关系:帮助犯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即如果没有帮助犯的帮助,犯罪可能不会发生或者难以完成。
因此,虽然张某并未有借此牟利的主观故意,但是其明知时某等人实施走私犯罪,仍然帮助他们订购离岛人员的船票,又由于其并不是货主,也不是走私行为的决定者和实施者,其行为主要起中间桥梁的辅助作用,因此构成从犯。
最终,张某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813,629.61元,法院判决其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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