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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枪支情节轻微或可免于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16-08-19 17:15:33 【阅读数】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张严锋律师海关法团队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不以牟利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不以牟利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被告人走私仿真枪以牟利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亦无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法院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整理者: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徐奔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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