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上海海关律师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服务电话:400-821-3848

勿将刑法上的“武器”误作仿真枪

【发布时间】2016-08-18 17:30:56 【阅读数】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张严律师海关法团队提示:

刑法上的枪支不仅包括制式枪支,还包括外形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威力和制式枪支相等同的一切器械。仿真枪是否构成刑法上的枪支,就需要从口径、弹道、杀伤力等数据进行司法鉴定。(即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大于或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


    

    日常语境中,仿真枪是相对制式枪支而言的。制式枪支就是通过正规途径生产的“正版”枪支,而仿真枪则是模仿、“盗版”制式枪支生产的。通常把所有非正规途径生产的“盗版枪”称作仿真枪。

    刑法上的枪支不仅包括制式枪支,还包括外形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威力和制式枪支相等同的一切器械。仿真枪是否构成刑法上的枪支,就需要从口径、弹道、杀伤力等数据进行司法鉴定。(即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大于或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仿真枪支”,指的是法律上的“仿真枪”,即符合《仿真枪认定标准》却并没有达到枪支认定标准的“枪”。

(整理者: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徐奔未)

如需咨询海关法律问题,请填写下方表单,我们将在24小时内书面回复至您邮箱。

沪ICP备11024743号-5 昕搜营销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038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