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张严律师海关法团队提示:
刑法上的枪支不仅包括制式枪支,还包括外形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威力和制式枪支相等同的一切器械。仿真枪是否构成刑法上的枪支,就需要从口径、弹道、杀伤力等数据进行司法鉴定。(即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大于或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
日常语境中,仿真枪是相对制式枪支而言的。制式枪支就是通过正规途径生产的“正版”枪支,而仿真枪则是模仿、“盗版”制式枪支生产的。通常把所有非正规途径生产的“盗版枪”称作仿真枪。
刑法上的枪支不仅包括制式枪支,还包括外形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威力和制式枪支相等同的一切器械。仿真枪是否构成刑法上的枪支,就需要从口径、弹道、杀伤力等数据进行司法鉴定。(即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大于或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仿真枪支”,指的是法律上的“仿真枪”,即符合《仿真枪认定标准》却并没有达到枪支认定标准的“枪”。
(整理者: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徐奔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