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走私案辩护律师张严锋提示:
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乔治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12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王赪作为上海乔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系以公司名义,为公司利益实施犯罪,且其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故属单位犯罪,被告人王赪承担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起诉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赪作为上海乔治公司的经理,在海关开展调查过程中,主动提供该公司留存的涉案进口货物的真实发票等材料,并如实供述上海乔治公司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同时,亦可认定上海乔治公司具有自首情节,均可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能自愿认罪,本案的偷逃税款已全部追回,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数额、情节等具体案情,对被告人王赪尚不能免予刑事处罚但可适用缓刑,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国家对普通货物的进出口监管及税收征收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乔治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
二、被告人王赪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三、走私犯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我国现行刑法典第87 条、第88 条、第89 条对追诉时效作出了规定。
第87 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88 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察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89 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对于“法定最高刑”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85 年作出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应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的法定最高刑计算”。并规定,如果案件尚未审判的,在基本事实查清的情况下,则可以以估量的刑期,计算追诉期限。
(整理者: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马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