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张严锋提示:
走私货物、物品海关可以收缴
1.收缴是指对于某些当事人具备法定不予处罚情形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海关对涉案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以及违法所得等财物可予以收缴。
2. 收缴有关财物的情形:
(1)具有法定不予处罚情形的当事人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或物品进出境
(2)当事人散发性邮寄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物品或者携带数量零星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3)在海关作出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以及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之前,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
(4)走私违法事实基本清楚,但当事人无法查清
(5)对于秦法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只是产权的货物、物品、侵权事实基本清楚,但当事人无法查清的,海关可予以收缴
(整理者: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倪晨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