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砂糖的犯罪认定及处罚
2018年4月至6月间,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张某1、董某1与B公司(已于2019年12月31日注销)实际负责人、被告人梁某、杨某(另案处理)共谋,在明知B公司拟进口的砂糖无法办理正常进口通关手续的情况下,通过C公司(另案处理)将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7个集装箱的砂糖、3个集装箱的食品、奶粉等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商贸易方式通关进口。经S海关计核,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1,411,702.8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9年9月,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张某1、董某1委托被告人钟某,并由钟某委托他人通过骗取核放单的方式将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内的共计69.7吨砂糖走私入境。经S海关计核,共计偷逃税款415,047.57元。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张某1委托花某(另案处理),以将保税区货物伪报出境,并在运输途中私自拆开运输车辆海关封志,将货物非法取出的方式,走私入境234.4吨砂糖并销售。经S海关计核,共计偷逃税款1,366,919.94元。
争议焦点:走私砂糖的犯罪认定及处罚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一、相关条文
1.《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2.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制定了2024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其中,2024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94.5万吨,其中70%为国营贸易关税配额。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食糖税目见下图。
二、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包含三种走私方式,分别为通过伪报贸易方式、骗取核放单、伪报出境后非法取出的方式走私普通货物入境。这三次走私行为均包含砂糖货物。
根据《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完税价格(计税价格)的认定包括以下方法:一是实际成交价格法;二是海关估定货物价格法;三是市场倒扣法;四是拍卖价格法;其他合理方法确定价格法。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价格认定方法的适用原则为依顺序适用,只有在前一认定方法不成立的时候才适用下一顺序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所列,进口砂糖(税则号列17019910)的最惠国税率为50%,普通税率为125%。需要注意的是,最惠国税率一栏标有:“关税配额税率:15”,而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制定了2024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其中规定2024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94.5万吨,关税配额总量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允许进口的商品数量上限,这一制度旨在限制进口数量,同时对配额内的进口商品给予较低的关税优惠,这就意味着在考虑计算被告人涉嫌走私砂糖偷逃税款时,需考虑适用的税率为15%还是50%。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