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民互市贸易走私速溶咖啡粉的犯罪认定及处罚
2020年3月,被告人项某与他人合谋,欲将Y国速溶咖啡从A互市区走私入境。后项某找到B公司员工罗某寻求合作,罗某向B公司老板彭某汇报,得到同意代理的答复,双方商定:项某负责联系申报公司、接收转发货物信息、联系运输车辆、收转货款费用等,罗某收到项某的货物信息后,再转发至B公司的微信工作群,并联系凭祥市C合作社、D合作社和E合作社的申报代表,通过合作社以边民互市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
2020年4月,彭某因涉嫌其他案件犯罪被刑事拘留后,由被告人丘某接手管理B公司,继续按上述模式帮助项某代理货物通过互市进口事宜,丘某负责支付相关费用及罗某等人员工资。
争议焦点:边民互市贸易走私速溶咖啡粉的犯罪认定及处罚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一、相关条文
1.《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2.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二、争议焦点解析
本案为典型的假借边民互市贸易名义的走私犯罪,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二十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在实践中,一些人员利用免税政策,组织边民以分散的方式(俗称“蚂蚁搬家”),将应按照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货物,通过伪报为“边民互市”贸易的方式走私进口,以逃避缴纳税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九条的规定“利用购买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进口货物,实质是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以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在“边民互市”贸易相关的走私案件中,将本应按照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伪报为“边民互市”贸易以实现免税进口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逃避了应缴税款,属于通关走私行为的一种类型。
关于本案偷逃税款认定,需要明确走私速溶咖啡粉的税率及本案中的完税价格。
根据《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完税价格(计税价格)的认定包括以下方法:一是实际成交价格法;二是海关估定货物价格法;三是市场倒扣法;四是拍卖价格法;其他合理方法确定价格法。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价格认定方法的适用原则为依顺序适用,只有在前一认定方法不成立的时候才适用下一顺序方法。
一种速溶咖啡粉(不含糖、乳制品等)与经研磨的咖啡粉不同,它是通过将咖啡萃取液中的水分蒸发而获得的咖啡提取物,应归入税号2101.1100“咖啡浓缩精汁”项下。普通税率为130%,最惠国税率为12%,增值税税率为13%。
另一种速溶咖啡粉是把速溶咖啡与糖、乳制品等混合,从而获得更为丰富的口感。此类产品为咖啡浓缩汁的制品,应归入税号2101.1200“以浓缩精汁或咖啡为基本成分的制品”项下。普通税率为130%,最惠国税率为12%,增值税税率为13%。
如此便可根据完税价格认定及正确的商品归类后明确的税率算出被告所偷逃税款。
被告人丘某通过上述方式走私入境的货物共305车,净重755936千克,偷逃应缴税款为433万元。又由于被告人不是货主,作用较小,在整个行为过程中,参与程度不深,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最终判被告人丘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