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走私犯罪律师辩护实务(六):走私淫秽物品罪中对“以牟利、传播为目的”的理解
走私淫秽物品罪中对“以牟利、传播为目的”
的理解
自2015年12月中旬以来,被告人钟某1为牟利,在通过其经营的“XXX娱乐”淘宝网店接受客户订单后,从境外网站订购同性恋题材的画册并邮寄入境,入境时不如实向海关申报,在收到画册后通过淘宝网店销售给国内买家。期间,自2016年1月20日至4月13日,武汉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在对国际邮件查验时先后多次查获钟某1订购邮寄入境的上述画册共计18种170册,其中在首次查获3本画册并通知钟某1报关时,钟某1申报用途为个人自用,后海关将其中2册放行,钟某1随后又将放行的2册通过淘宝网店销售。经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鉴定,上述查获的18种画册均系淫秽出版物。
法院认为:
被告人钟某1以牟利为目的,走私淫秽画册170册,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走私淫秽物品犯罪案件中以牟利、传播为目的的理解
所谓以牟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是为了出卖、出租、放映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而获取钱财或者其他非法利益;所谓以传播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不仅是为了个人观赏和使用,而是意图在社会上展示、赠送、播放、散布或流传等。行为人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但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为个人使用,夹带少量淫秽物品出入境,即使其走私淫秽物品出于故意,也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为了自用、赠友、受他人委托代买,夹带少量淫秽物品入境的,因其没有牟利或传播的目的一般也不宜以犯罪认定,而是走私淫秽物品的一般违法行为。
我们认为,行为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目的(1)行为人携带的淫秽物品中有大量相同、相似或者复制品的;(2)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在走私前已做好了传播相关准备的;(3)具有多次走私前科,且其中有一次走私后传播,且其余各次均与已证明的行为在购买、走私以及传播环节基本相同。
整理: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乔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