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案辩护律师张严锋提示:
走私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客观上都可能表现为违反监管法律法规,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因此,正确区分这两个罪名就显得尤为重要。
法院认为:
被告人朱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未经许可,借用他人《许可证》,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共计2600余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朱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朱某某在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朱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构成自首、要求对其减轻处罚的相关合理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为严肃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国家对限制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走私废物罪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区别,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海关的监管制度,后者侵犯的则是国家的环境保护制度;二是客观 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三是前者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走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就构成犯罪,而 后者则是结果犯,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四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走私的废物应当理解为国家禁止进口的 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而后者进口的则是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如果将这些固体废物进口用作原料,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整理者: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马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