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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仿真枪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发布时间】2016-08-04 17:09:16 【阅读数】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张严锋海关律师团队提示:

走私仿真枪,构成犯罪的,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而非走私武器、弹药罪。


  

     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走私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仿真枪、管制刀具,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走私仿真枪,构成犯罪的,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而非走私武器、弹药罪。


(整理者: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徐奔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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