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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对走私犯罪做了哪些修改

【发布时间】2016-07-25 16:50:19 【阅读数】

上海走私案辩护律师张严锋提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气枪子弹走私进境的行为构成走私弹药罪。黑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所提的关于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不深,铅弹没有流入社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
李某某犯走私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

二、本案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负责处理。


现行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对此作出了修改: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整理者: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马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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