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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追诉标准

【发布时间】2016-07-13 17:00:41 【阅读数】

上海走私案辩护律师张严锋提示: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追诉标准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法院认为:

被告人叶某某违反海关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仍非法携带入境,价值14万余元,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亦能自愿认罪,并积极预缴罚金,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数额、情节等,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海关监管制度和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
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查获的象牙制品,供犯罪所用的行李箱予以没收。



2014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走私珍贵动物的追诉标准,即未达到解释附表(一)规定的数量的,属于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达到解释附表(一)规定的数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达到解释附表(二)规定的数量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解释同时规定,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的珍贵动物的,参照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数量标准执行。但实际上,附表列出的动物种类并不全,有的珍贵动物无法确定追诉标准,或者有多个参照对象时无法取舍。

目前认定珍贵动物制品的价值方法为先通过“资源保护费×K常数”的方式确定珍贵动物的保护价值,然后乘以制品折算的比例,核算出该动物制品的价值但我国将野生动物区分为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并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管理,陆生野生动物归林业部管,水生野生动物归农业部管,两者的价值确定标准在K常数、非特殊利用部分折算比例、参考范围和存疑原则方面均出现不一致


(整理者: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马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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