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走私案辩护律师张严锋提示: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追诉标准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法院认为:
2014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走私珍贵动物的追诉标准,即未达到解释附表(一)规定的数量的,属于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达到解释附表(一)规定的数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达到解释附表(二)规定的数量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解释同时规定,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的珍贵动物的,参照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数量标准执行。但实际上,附表列出的动物种类并不全,有的珍贵动物无法确定追诉标准,或者有多个参照对象时无法取舍。
目前认定珍贵动物制品的价值方法为先通过“资源保护费×K常数”的方式确定珍贵动物的保护价值,然后乘以制品折算的比例,核算出该动物制品的价值。但我国将野生动物区分为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并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管理,陆生野生动物归林业部管,水生野生动物归农业部管,两者的价值确定标准在K常数、非特殊利用部分折算比例、参考范围和存疑原则方面均出现不一致。
一、被告人叶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查获的象牙制品,供犯罪所用的行李箱予以没收。
(整理者: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马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