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2日,被告人黄某受他人雇请帮助驾驶汽排船走私香烟。后黄某叫上被告人张某一起走私香烟。当日22时许,二人驾驶船只走私香烟至防城港市海域时被防城港市海警局官兵抓获。防城港市海警局官兵从海上缴获黄某、张某丢入海中的香烟。经清点,该批缴获的香烟有利群香烟500条、利群(阳光)香烟498条、中华香烟504条、芙蓉王香烟450条。经检验,本案查获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海关部门核定,该批香烟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460787.95元。
律师提出:黄某因疫情防控被隔离的期间应折抵相应刑期?
上海海关走私犯罪专业律师张严锋提示:
本案中,告人黄某受他人雇请帮助驾驶汽排船走私香烟,被告人张某被黄某叫上一起参与走私。2021年1月12日22时许,二人驾驶船只走私香烟至防城港市海域时被防城港市海警局官兵抓获。防城港市海警局官兵当场缴获黄某、张某丢入海中的香烟。经清点,该批缴获的香烟有利群香烟500条、利群(阳光)香烟498条、中华香烟504条、芙蓉王香烟450条。经检验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虽然该批被缴获走私的香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但并未列为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因此公诉机关对其二人以走私普通货物罪提出指控。
《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由此可见,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是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
但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张某因疫情防控被隔离的期间是否能算认定为先行羁押呢?
根据本案情况,黄某、张某因走私香烟接驳船只过程中接触过越南籍人员。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监管规定要求,黄某、张某进入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羁押前需进行医学隔离观察不少于30天。黄某、张某被抓获后,被直接送至防城港市指定医学隔离点进行隔离观察,直至2021年2月18日二被告人解除隔离观察后,才被宣告刑事拘留并送至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羁押。
可见,在医学隔离期间,侦查机关并未对二被告人宣布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也未实际对其人身自由进行过限制或采取强制羁押措施。所以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张某因疫情防控被隔离的期间不应认定为侦查机关或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实施的先行羁押,相应地也不能折抵二被告人被宣判的刑期。但我们认为,如果此隔离期间系在侦查机关的控制下医学隔离,则应当折抵相应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