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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海关具体行政行为,能否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发布时间】2016-09-18 17:10:04 【阅读数】

海关行政诉讼律师张严锋提示:


      管理相对人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行政赔偿:一种途径是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直接提出赔偿请求,要求海关确认违法侵权事实并予以赔偿;此外,也可以在对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法院判决:
G公司不服某海关上述处理决定,于2005年3月10日向该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G公司以某海关违法查扣、变卖该公司进口棕榈油、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请法院判令海关发还涉案棕榈油变卖所得价款,并赔偿其相应的经济损失。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某海关就涉案棕榈油所采取的扣留和先行变卖行为以及不予发还原告变卖款项的处理决定均符合法律规定,是依法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G公司针对某海关上述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亦缺乏法律依据,请求行政赔偿,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2005年4月4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管理相对人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行政赔偿:一种途径是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直接提出赔偿请求,要求海关确认违法侵权事实并予以赔偿;此外,也可以在对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要求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确认违法事实的基础上责令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上述两种索赔方式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向赔偿义务机关“单独提出",而后者是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一并提起"。



(整理者: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倪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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