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严锋(海关行政复议律师)提示:
行政复议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中止。
与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因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而使整个复议程序提前完结的“复议终上"不同,“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复议机关基于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对引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制度。复议实践中,复议机关往往因为出现某些特殊事由而无法正常开展行政复议工作,但又不能因此撤销案件,在此情况下复议机关可以通过复议中止制度暂时中断行政复议程序,待影响案件审理的事由和因素消除后,再恢复对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审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中止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中止事由消除后,行政复议期限将继续计算。行政复议中止制度在行政复议法上有特殊意义,对于保障申请人依法行使复议权利、确保复议机关公正审理案件具有重要作用。
哪些情况下复议机关可以中止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和《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的规定,海关复议机关在以下情形可以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制作《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代理人
1. 在有权处理机关对引起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期间,海关复议机关可以中止复议
2.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3. 申请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复议
4.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复议
5. 复议机关需要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决定或者结论作出复议决定
(整理者: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倪晨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