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严锋---海关行政诉讼律师提示: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本案涉及复议申请期限问题,复议申请期限是行政复议法中的一个重要的程序性规定,管理相对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直接决定着复议机关能否接收其复议请求,关系到整个行政复议程序能否正常启动。关于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问题,《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法律对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主要有两方面作一方面,规定一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管理相对人一方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随时提出复议申请,有利于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如果不对申请复议的期限加以必要限制,就会因为时过境迁以及各种因素的变化,致使复议机关对很长时间以前发生的具体行政行为难以查清有关事实,从而影响其对上述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作出公正、准确的判断。因此当事人应注意复议时间,避免超过申请复议期限。
(整理者: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倪晨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