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诉讼律师张严锋提示:
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审查
行政复议:
海关总署认为:
第一,《通知》是对《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中央空调“定义的具体喵描述,,该《目录》经国务院批唯执行,属于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如何具体应用问题具有解释权,因此海关总署有权对《目录》在海关执行中的具体适用问进行解释。
第二,《通知》本身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相抵触,属合法、有效,在未有行政法规、规章或者总署规范性文件对《目录》中的“中央空调"进行解释和定义前,《目录》在海关执法过程中应予适用。在海关总署对《通知》合法性问题出具审查结论后,某直属恚关恢复了对其隶属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审資。该海关经审查认为,根据《通知》关于“中央空调"的解释和定义,本案申请人H公司进口的空调系统不属于中央空调。某隶属海关对H公司进口的空调系统不予免税的决定是正确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某直属海关作出复议决定:驳回H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某隶属海关作出的不予免税决定。
1.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
从 行政法意义上讲,“规定”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或命令的总称,其中,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外的“规定"被称为 “规范性文件"。对于行政执法而言,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可能是依据一个或几个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行政机关制 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抽象行政行为。
2.为什么要对“规定”进行复议审查
尽管抽象行政 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上述差异,但并不能据此得出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能对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抽象行政行为不会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结 论。事实上,由于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是依据抽象行政行为作出的,如果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则行政机关依据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本身的合法性也然存在缺陷, 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极有可能因此受到侵害。
(整理者: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倪晨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