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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海关能否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16-09-01 16:36:19 【阅读数】

张严锋(海关行政诉讼律师)提示:

行政处罚决定海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行政处罚当事人(执行人)因经济原因或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履行处罚决定,确实属于可以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法定事由。但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分期或延期缴纳罚款必须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和理由。本案当事人鼎D公司从始至终没有向某海关提出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未陈述原因和理由,所以复议阶段提出的由于经济困难而未缴纳罚款的主张不能成立。在当事人鼎新公司无故逾期不履行处罚决情况下,被申请人某海关按罚款数额的3%每日加处罚款以及将保证金抵缴罚款的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海关法》以及《海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应予支持。2005年5月25日,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D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某就行政处罚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履行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2)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海关强制执行的范围是:当事人提交的保证金及其他担保物,海关扣留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海关强制执行方式是以当事人的保证金直接抵缴罚款,或将担保物 和扣留财物交由拍卖机构公开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罚款。保证金及拍卖所得价款在偿付当事人应缴罚款并支付有关费用{执行费、仓储费等)后,仍有剩余的,剩 余部分应返还当事人;反之,不足部分海关可要求当事人缴纳;当事人拒不缴纳的,海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整理者: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倪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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