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上海海关律师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服务电话:400-821-3848

海关强制执行权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6-07-28 16:42:29 【阅读数】

上海走私案辩护律师张严锋提示:

海关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是指行政处罚当事人逾期履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作出处罚决海关采取法定的强制措施,督促或迫使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到与履行该生效处罚决定相同法律效果的执法活动。


所谓海关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是指行政处罚当事人逾期履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作出处罚决海关采取法定的强制措施,督促或迫使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到与履行该生效处罚决定相同法律效果的执法活动。《海关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逾期履行海关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卖抵缴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条款是对海关行使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权的授权海关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是法律授权海关依据法定职权,实施将保证金抵缴或将扣留货物变价缴等方式强制措施,从而保障处罚决定得以有效现,维护海关的行政管理秩序。案例中公司就是属于逾期履行罚款的处罚决定,海关依法该公司采取了执行罚的方式,以督促当事人缴纳罚款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罚款的情况下,某海关采取了进一步的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措施,将先前向该公司的案件保证金抵缴罚款及加处的罚款



(整理者: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马海峰)







如需咨询海关法律问题,请填写下方表单,我们将在24小时内书面回复至您邮箱。

沪ICP备11024743号-5 昕搜营销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038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