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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海关申请规范性文件复议审查的程序要求

【发布时间】2016-08-11 17:00:44 【阅读数】

走私案辩护律师张严锋提示: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复议审查,不同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有专门的审查程序。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复议审查,不同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专门的审查程序。对复议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违法,不能直接对“规定”提出复议申请,而必须依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人对“规定”的审查申请后,对本机关有权处理的抽象行政行为,应在三十日内确认该“规定”是否与有关法律规范相抵触以及此“规定”能否作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并将审查结论书面告知复议双方。对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规定”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办理。在有权处理机关对“规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期间,复议机关中止队员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审查,待有权处理机关作出审查结论后,复议机关再恢复行政复议程序。

本案中,对于该公司提出审查申请的文件,某直属海关并非有权处理的机关,因此该海关将文件及有关材料提交海关总署进行审查,同时中止了对被申请人不予免税决定和征税决定的复议审查。待海关总署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与否,以及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用性加以确认后,受理复议案件的海关再恢复对某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审查。



(整理者: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马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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