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商海事律师张严锋提示:
提供格式条 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法院认为:
关于A保险公司是否为保险人。B公司认为,A保险公司既未签发涉案的保险单也未支付保险赔款,故A保险公司不是涉案运输的保险人。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表明,A保险公司与东方电气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约定A保险公司为东方电气在土耳其涉案工程项目承保运输险,该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平安股份根据其内部规定,为A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并实际赔付系履行保险合同的行为,视为A保险公司履行了保险合同。且A保险公司与平安股份、东方电气三方均确认本案被保险人为A保险公司,故本院认定A保险公司与东方电气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有效,A保险公司为该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
关于B公司是否能免责或享受单位责任限制。B公司认为,涉案货损原因系意外事件,承运人可免责,即使B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每公斤3美元的赔偿责任限制。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表明,由于卡车驾驶员违反道路和气候等因素的规定造成该事故,该事故并非意外事件,B公司不能援引意外事件的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关于B公司能否享受每公斤3美元的赔偿责任限制。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涉案货物在陆路运输期间发生货损,该货损原因不具备海上的通常风险,应当适用陆路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虽然B公司选择适用土耳其当地法律认定B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但由于B公司未提供该国法律,故本院适用我国陆路运输相关法律认定B公司的责任和义务。现有证据表明,B公司与东方电气签订的代理协议约定,TTCLUB标准运营规则成本合同的基本组成部分,B公司应要求提供该规则文本。由于该规则系标准格式条款,其中有减轻B公司的责任和义务的条款,但B公司作为该规则文本的持有人既未提供该规则文本,亦未向东方电气就免责条款予以说明,根据法律规定,格式条款免除已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故本院认为,B公司不能依据代理协议的内容享受责任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条 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 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整理者: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倪晨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