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商海事律师张严锋提示:
我国对固体废物的管理以普遍禁止为原则,以允许限制进口为例外。
行政判决书
法院认为
第一,以普通货物申报进境的,海关有权对其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进口废物进行认定。根据《海关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十条、《固废法》第二十五条、《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等规定,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管管理机关,有权对一切进出境的货物进行监管
第二,该案货物为固体废物。根据《固废法》第七十四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等规定,本案的铅锑氢氧化物和铅氢氧化物符合上述规定的固体废物的特征。
第三,该案货物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根据《固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以及《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等规定,我国对固体废物的管理以普遍禁止为原则,以允许限制进口为例外。
1.我国对固体废物进出境管理的法律制度由《固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进出境检验检疫法》、《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暂行规定》、《国家危险品名录等》。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丧失原有的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体,半固体,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2.“固体废物”以四个要素为标准
第一:来源上必须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
第二:物理形态为固态
第三:价值特征上是“废弃”即该物质对前一所有人而言不再具有使用价值
第四:该物质具有污染性
3.我国对固体废物的管理以普遍禁止为原则,以允许限制进口为例外。
(整理者: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倪晨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