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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专业律师张严锋:加工手册备案企业未按规定出口成品为何8年后处罚?

【发布时间】2023-01-29 14:28:43 【阅读数】

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期间,当事人江苏R纺织有限公司以经营企业名义向盐城海关申领编号为C23093150191等9本加工贸易手册,另以委托加工方式借用中国G国际贸易南京有限公司、江苏省F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盐城D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名义申领编号为B23093150251等12本加工贸易手册。当事人为上述共计21本手册备案的加工企业。

经查,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当事人采用“一车多报、反复进出区”的方式申报出口上述21本手册项下的成品棉纱,造成3512.047吨成品棉纱并未装运进入海关监管区域。

海关处罚专业律师张严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中,当事人江苏R纺织有限公司以经营企业名义向A海关申领9本加工贸易手册,另以委托加工方式借用其他相关公司名义申领12本加工贸易手册,为上述共计21本手册备案的加工企业。

经海关核查,当事人采用“一车多报、反复进出区”的方式申报出口上述21本手册项下的成品棉纱,造成3512.047吨成品棉纱并未装运进入海关监管区域。

当事人公司作为加工贸易手册的加工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主要涉及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等贸易方式,其共通点就是通过进口国外的原材料、辅料,利用本国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加工成成品后,交付国外方或销往国外市场。

其中,进口加工手册上的原材料、辅料或半成品一般由海关准予保税,经境内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同时在手册上予以核销,以此确保加工保税货物流向明确、进出平衡,符合海关的监管程序。

但本案中的当事人却采用“一车多报、反复进出区”的方式申报出口,客观上造成出口成品并未进入海关监管区域,影响了海关的监管秩序,符合《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处罚条件。

综上,B海关对当事人在其违法逃避海关监管货值74520214.75元的基础上,以货值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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