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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专业律师办案实务:出口商品不涉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为何还要处罚?

【发布时间】2023-03-01 13:29:05 【阅读数】

2019年1月9日,当事人D有限公司先后5次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食用香精共计6050千克,申报成分均为丙二醇、香兰素、甲基环戊烯醇酮、洋茉莉醛,申报总价共计125380.75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302109090,关税税率0%。经查,因上述货物含有洋茉莉醛,进口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当事人申报时未提交上述证件。

上海海关进出口专业律师张严锋提示: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Import License for Dual-use Items and Technologies),是指商务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准予进口《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商品的许可证件。

其中,纳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两用物项,主要包括:

1、监控化学品;

2、易制毒化学品;

3、放射性同位素;

等三大类。

本案中,当事人D有限公司先后5次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食用香精共计6050千克,申报成分均为丙二醇、香兰素、甲基环戊烯醇酮、洋茉莉醛,申报商品编号3302109090。经查询,该进口货物-食用香精(商品编号3302109090)项下海关监管条件只有A-入境货物通关单,并未涉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海关为何以当事人未提供该许可证而对其予以处罚呢?

根据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的成分,其中含有洋茉莉醛成分,经百度搜索,即可查到该成分也称为胡椒醛,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化学式为C8H6O3,已被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管控。

再查询《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1版),即可查到该《目录》第二大类“易制毒化学品”中第18项列明 “洋茉莉醛”。

因此,涉案货物食用香精虽不涉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但其所含成分洋茉莉醛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所列明的易制毒化学品,海关据此对当事人未提供该许可证而依法进行了处罚。

可见,虽然进口货物商品编码未必涉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但如果其申报成分中含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所列明的管制对象,进口单位依然需要办理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并向海关出示。

由此,也对进口单位在经营管理上提高了要求,即对所进口商品的申报成分也同样需要认真审查,对于陌生的不明成分应当进行主动详查,以查证是否属于进口管制范围,以避免发生类似本案的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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