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张严锋海关律师团队提示:
管理相对人与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1. 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管理相对人与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即管理相对人应当先向作出税收征管决定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启动行政复议程序而影响其法定执行效力,在复议期间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
(整理者: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倪晨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