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张严锋海关律师团队提示:
本案A公司(为B公司国外母公司)将暂时进出境货物销售给C公司算不算擅自销售海关监管货物成了本案的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7年第157号),暂时进出境货物是暂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的货物。因为暂缓交关税以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所以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根据《海关法》第三十七条,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整理者: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周燕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