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张严锋海关律师团队提示:
本案涉及到成交价格调整项目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审定价格办法》)第十一条,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应当计入完税价格。换句话说,就是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无需计入完税价格。
购货佣金又称为买方佣金,是买方的代理人在为买方寻找供应商、并将买方要求通知卖方、收集样品、检查货物、有时还安排运输、保险等事宜的活动中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报酬,即买方向其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佣金。由于买方自行从事的活动与卖方的销售行为无关,不用计入被估货物的完税价格。
(整理者: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周燕娜)